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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縣商標轉讓的途徑有哪些
作者:榆林昌進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11-06 08:47:12
2001年的《商標法》規定,對于核準注冊的商標,應發給榆林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其中,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初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但是,在實踐中,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之日與商標公告期滿之日未必是同一天,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對于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力?
換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擔某種形式的法律責任?對于這一問題,2001年的《商標法》沒有給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標法》第三十六條對于這一問題則明確給予否定回答,該條第二款規定: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權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權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標侵權行為。但是,要成為絕對權有一個前提,就是權利狀態必須以一定的方式為其他人所知曉。對于知識產權而言,除了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自動產生外,通常必須經過法定的授權程序,并向公眾告知。如果一項絕對權沒有為公眾所知悉,客觀上就無法對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標法》設置了商標公告制度。
商標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應當知悉該商標權的存在,這是譴責侵權人的主觀狀態的依據。因此,商標權人雖然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即取得商標專用權,但要獲得追究他人侵權責任的權利,必須等到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冊商標公告后,注冊商標專用權才真正從形式上轉化為一種及于一切人的絕對權、對世權。
舉例來說,張三在體育用品上申請注冊商標,經初步審定后公告,初步審定公告時間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局準予核準注冊并公告的時間為2014年5月1日,那么張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為2014年2月1日,但是,對于他人在體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標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張三想要維權的話,則要推遲到2014年5月1日;對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間的類似行為,張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則上沒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關于追溯力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對出于惡意并給商標權人造成損失的情形,新《商標法》規定了原則中的例外,即在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這一期間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這體現出新《商標法》在立法上的細致與周密。那么,惡意應如何認定?筆者以實踐中存在的兩種情形加以說明。
第一種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務行業內有兩家以上的企業共同、長期使用某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字號,一段時間后,其中一家企業將該商標或字號申請注冊為商標。對于這種在商標申請注冊前他人已公開、持續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顯然對商標注冊人沒有任何惡意。在商標核準注冊之前的使用行為,自然不應受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追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標注冊后應停止使用或者繼續使用但附加區別性標識)。
第二種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務行業內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在商標審定公告期間發現他人已申請注冊某商標,便出于惡意競爭的目的(如搶占市場、歪曲商品聯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譽等)迅速在相關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無疑屬于新《商標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惡意,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索尼公司對于索尼”商標,在全部的45個類別上均進行了注冊,因此除了在其主營的電器、數碼等商品的類別以外,在其余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其索尼”商標也因注冊而獲得了保護。
所謂防御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同一知名商標。防御商標的商標標識與主商標是一致的,但是類別不同。主商標指注冊在其主要使用的類別上的商標,而防御商標指注冊在衍生類別上的商標。防御商標是相對于主商標而言的,其注冊目的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阻止他人注冊或者使用相同商標。作為防御商標而取得注冊的標記,雖與主商標相同但性質是不同的。
實踐中,采取防御商標的這種保護模式,常出現在商標所有人對其較為知名的商標的保護中。其原因在于:便捷、低成本、高效率。
雖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已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非類似商品和服務,但TRIPS協議、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14條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實質上為事后救濟、按需認定、個案認定、個案適用原則。因此企業若需要打擊跨類的相同、近似商標,則需要不斷要求認定馳名商標,這無疑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也降低了企業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可與信心。
最近常有客戶咨詢些榆林商標注冊問題,我們來挑選些具有代表性的問題和大家分析一下。某A想自己注冊一個服裝品牌,經過反復思量選擇了巴黎靚裝這個名稱,但是又聽說對品牌中的地理名稱有限制,感到有些擔心。請問有限制的說法是真的嗎?如果是,我們具體又應該注意些什么呢?至少某A還有意識到商標名稱的風險性,在實際情況碰到的申請人,對商標注冊的一些限制條款知之甚少,甚至在很多時候,抱怨我們懷疑我們代理人的水平,轉身交給其他商標代理公司辦理商標注冊事宜。在此特別提醒商標申請人,如果您想在品牌名稱中加入地名或其他,請仔細核實以上條件,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商標法》相關規定: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h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是企業和產品的標識,商標的使用是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最重要、最本質的途徑和手段,商標有助于引導消費者認牌購物或消費。不少企業為了能使自己的品牌與眾不同,讓消費者記住自己,而特意選擇一些特別的商標申請注冊。
有這種強烈的品牌意識固然是好,但我國的商標法明確規定注冊商標的一些限制條件我們必須了解清楚我司顧問建議商標取名可以按照內容健康、顯著性強、寓意深刻、易認易記的原則,除了法律禁止的字眼不可取外,一定要具有顯著性,這樣商標更利于企業品牌宣傳。一個好商標就是一個極好的廣告。另外也提醒商標申請人切勿相信商標注冊包過服務,前期商標代理人做好的排除近似商標的工作也只是將商標風險降至最低,卻無法根除風險的。
榆林商標注冊周期,商標注冊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時間,長時間可能達到兩年。即使注冊時間如此之長,商標注冊量也在不斷增加。那么,為什么商標注冊周期這么長呢?
一、商標注冊前的商標查詢及資料提交:約6個工作日申請商標注冊前,必須查詢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很多人會問:查商標,準備資料。也要6天左右?首先,商標查詢的目的是避免與他人或注冊商標相類似甚至完全相同。申請人在查詢中申請的商標發生這種情況的,還應當修改自己的商標?;ㄙM的時間自然增加。因此,商標查詢和數據提交大約需要6天時間。
二、驗收通知:2-4個月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時間約2-4個月。收到通知表明,該商標已進入審查階段。這意味著商標局已經接受了你的申請。并不意味著商標注冊成功。接下來,我們需要進行相關的審計。此時,商標不能隨意使用。
三、審查周期:9個月根據《商標法》,商標復審期限為9個月,但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希望在今年年底前將復審期限縮短至6個月?,F在縮短到七個月。審查周期是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內容進行審查,看是否符合審查條件。同時,還將審查所申請的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如果不符合上訴條件,申請將被駁回。如果符合條件,下一道工序自然開始。
四、公告期:3個月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企業或者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進行商標異議答辯等環節。公告期內,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異議的,商標局在公告期結束后核準商標注冊。證書在收到之前需要很短的時間才能頒發,但與以前的鏈接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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